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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政策及指引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


2021-04-12  阅读量:[]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4号)及操作指引,自2019年7月1日起,广州市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广州市公费医疗同步执行病种调整。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属于月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属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职工医保年度或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1、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共26种(审核确认、长期有效)。包括: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高血压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炎、冠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淋巴结核、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银屑病、支气管哮喘、阿尔茨海默氏病、癫痫、肝硬化、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

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职工200元/月、居民5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放宽至30天。

3、患有多种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病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通用,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

4、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相应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应当符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

5、参保病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6、具体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公布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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