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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政策及指引

二类门诊特定病种


2021-04-12  阅读量:[]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4号)及操作指引,自2019年7月1日起,广州市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门诊特定病种分为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广州市公费医疗同步执行病种调整。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属于月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属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职工医保年度或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当年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1.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共24种。包括: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慢性乙型肝炎、心房颤动抗凝治疗、恶性肿瘤镇痛治疗(非放化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放射治疗期间)、活动性肺结核、小儿脑性瘫痪、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硬化症、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急诊留院观察、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肺动脉高压、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糖尿病黄斑水肿、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

2.二类门诊特定病种:按参保病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3.在非定点医院确诊并记账的二类门特医疗费用或与确诊门特项目不相关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范围。具体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公布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 //www.hrssgz.gov.cn)。

4.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后续治疗必须与申请单一致,不得使用恶性肿瘤放化疗申请用于感冒、单纯造口护理、开补药。如门特有效期内无放化疗,下一年度再次申请将不获得通过。

5.参保人无有效的放疗或化疗待遇申请,无法申请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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